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8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321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冷昌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随州分行账号为18×××66上的存款9525.39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户:17×××2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威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012)鄂曾都执字第0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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