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1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冷昌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朝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随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在(2018)鄂1321执257号案件执行中已被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参与分配拍卖价款并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经查,案外人湖北随东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鄂1321执257号案件执行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故拍卖所得案款中止分配。现本案执行需等待(2018)鄂1321执257号案件执行分配方案,而被执行人湖北随州方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生产经营,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2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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