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冷昌洪。
被执行人:随州泉友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办事处茶庵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
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随州泉友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