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31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3民初254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符德军,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仅限调解)。
被告:***。
被告:***。
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营南社区城发大厦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彭澜,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游红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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