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5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50000元、执行费2150元,合计152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1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