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财保141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昌区中山路45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联系。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营南社区城发大厦十一层,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其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00000元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