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3-28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初字第00473号
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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