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
法定代表人:何自东。
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营南社区城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7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4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