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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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9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营南社区城发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李继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权利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54861元及逾期利息283704元,负担案件仲裁费44986元,执行费3278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163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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