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1018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
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
负责人:王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德军,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仅限调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露,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营南社区城发大厦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阳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周玉华
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
人民陪审员 刘玉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