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继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权利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54861元及逾期利息283704元,负担案件仲裁费44986元,执行费327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2754861元,利息268391元(利息算至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若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10日前未付清此款,则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因为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