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江夏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6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5民初1673号
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道128号-1。
代表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营南社区城发大厦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正,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正,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从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依法不计入审限,简易程序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申请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延长9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由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首席生态家园小区8栋楼全部顶层、部分外墙、地下室部分漏水维修费用20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首席生态家园小区全体业主选举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为行使全体业主的权利,被告为该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于2009开始建设,包括8栋楼,其中1号楼为部分商业部分住宅用途,2号楼为商业用途,3-6号楼为住宅用途,7、8号楼为商业用途,小区现有业主1千多户。2012年5月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后,小区各栋楼公共部分均出现漏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漏水情形属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修范围,但被告早已没有工作人员在小区办公,业主无法及时有效地和被告联系。业主就经常将漏水情况反映到原告处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曾针对业主个案进行了局部维修,但由于顶层、外墙漏水并不是某一个漏水点所致,因此无法根本有效解决漏水问题。这使得业主和原告、物业公司产生了不应有的矛盾。原告多次派代表和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沟通,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也曾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但是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费紧张为由拖延不予履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开发商理应对其开发楼盘的质量负责,履行保修义务。由于被告怠于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小区全体业主又没有能力自行维修,且没有在保修期内自行维修的义务,经过初步测算,需要维修的部分具体为:各顶层整体维修面积9830.28㎡;外墙漏水点38个;地下室天顶维修面积154㎡。经过咨询专业预算人员,如上述漏水问题彻底维修费用大体为200万元。原告代表全体业主通过法律程序向被告主张且获得上述款项后才能自行维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业主大会的召开违反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所选举的业委会系非法组织,不能代表全体或大部分业主利益。二、诉请金额无依据。首先,原告所述渗漏水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实。2016年年初,针对部分购房人房屋存在轻微渗水的情形,被告陆续开展了加强房屋屋顶、墙面防水层工作。起诉时原有部分住户室内渗漏水情况已经得以修缮。其次,业主并未授权原告主张200万元费用。即便**首席生态家园小区部分外墙和屋面防水工程存在渗漏水的情形,但修复完善并不需要200万元。三、自行修复条件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针对该小区所涉渗漏水房屋,被告已经在实施修复工作。四、所诉被告不正确。案涉房屋系被告发包给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第三人负有为期五年的质量保修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房屋经查实后确实存在渗漏水情形并属于保修范围的,则应当向负有保修义务的承包方即本案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请。
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述称,一、法院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是不适格的。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卖人应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修义务,出卖人在承担保修义务后可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索赔的权利。原告主张漏水问题,实则属于被告的违约之诉,不应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第三人作为施工单位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具有违约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规定交付了合格的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维修义务,而且愿意继续履行维修义务;本案涉及窗户处真正漏水的原因是窗户自身防水问题,而窗户系被告直接发包给案外人施工,该处漏水与第三人单位无因果关系。三、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主张赔偿,其请求与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承担赔偿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21日,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先后将**首席生态家园一期、二期1-8号楼承建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建。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2月25日,武汉市**区城乡建设局先后对**首席生态家园一期、二期1-8号楼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与买受人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2012年5月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将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使用,后因下雨,1-8号楼楼顶天面、外墙面、地下室公共部分漏雨,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漏雨部分进行维修,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了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漏雨部分进行了维修,但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漏雨部分进行维修后,还存在漏雨。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对其开发的位于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因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小区1-8号楼楼顶天面、外墙面、地下室公共部分存在部分漏雨的事实,其要求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修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0万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建筑施工合同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基于业主与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修义务后,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向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在相关部门备案,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其开发的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1-8号楼楼顶天面、外墙面、地下室漏雨部分进行修复;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进行修复的,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区**首席生态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为22800元,由被告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560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