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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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3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1339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9085-9,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5月4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2015)园民初字第0128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劳务费19526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6元,由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103元,该款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款210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诉讼费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执行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因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21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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