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18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商初字第0148号
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
被告***,无业。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建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钱海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