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93875元、利息23679元,合计117554元,此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9796元、同年2月28日前付9796元、同年3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各给付9796元、余款9798元于2015年12月30日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嘉美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1187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875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现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