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11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7执4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胡友法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相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各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胡友法工程劳务费713636元。二、被告苏州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以尚欠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75582元直接支付原告胡友法,该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对被告苏州佳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相城区御窑路康桥溪岸项目外墙涂料、EPS装饰线条工程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保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州佳禾置业有限公司在依约支付本项所确定的款项后,与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清结。三、尚欠原告胡友法余款438054元,由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胡友法。四、被告***就上述第三项向原告胡友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六、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人民币5468元,保全费4088元,合计人民币9556元,由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47610元。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6年1月25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退信。后申请人***到庭反映: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其法人***也已跑路了,目前无法找到其下落。本院在审理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的汽车六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且本院无法扣押到位,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又经相关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六辆汽车均下落不明且本院无法扣押到位,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坚
执行员路宽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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