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07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1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其彬劳务费19526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6元,由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之款,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预交之款,本院不再退还。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受理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经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952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福禄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