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
***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了(2015)吴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190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分别对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偿付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9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597元,由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6)苏05民终1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以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19245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192459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646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4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18年1月5日、4月13日、6月14日、8月17日、9月11日、10月16日、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043.73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上述机动车,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扣划的上述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9397.73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
4、2018年1月5日,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宜家公寓3幢1107室不动产(建筑面积204.88㎡,所有权证号:00041920,抵押权金额6300000元),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的上述不动产,因本案再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未处置。
5、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9397.73元,尚有1905199.2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部分存款、查封的不动产及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国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