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亭商初字第753号
原告魏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盐城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60元,由原告魏强负担。
审判长俞建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钱海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