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4执3591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彩虹乳胶漆厂。
法定代表人董志荣,该公司厂长。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彩虹乳胶漆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彩虹乳胶漆厂给付货款79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112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