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4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
***与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了(2015)***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190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分别对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偿付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9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597元,由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了(2016)苏05民终100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共同支付192459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192459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646元。后本案程序终结。2019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92459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646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19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亦未到庭申报财产。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19年7月22日、9月18日、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宜家公寓3幢1107室不动产(产权证号:00××2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协商同意上述不动产(含固定装修)市场价值为8800000元,并同意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处置。嗣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不动产(含固定装修)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后流拍后,被执行人***、***支付了800000元,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及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上述款项已被本院另案[(2016)苏0506执3686号]扣划。
4.执行中,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未履行义务,因疫情影响,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地查找,未发现其下落。
6.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有权申请执行悬赏、有权委***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权申请被执行人苏州圣久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不申请调查令、不申请破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8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已支付款项外,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蒙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