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创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27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02执保23号 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创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创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创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人民币2631479.65元范围内进行网络查控。本院(2021)黔040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创智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631479.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本院(2021)黔040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上述银行于2021年1月27日反馈冻结成功,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631479.65元。现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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