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2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6-8栋负一层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8DB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2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与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15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8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23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63295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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