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6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336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李作建,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李作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作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090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价值61090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2177003901112771556)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作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09050元的财产;前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