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8D81D。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6-8栋负1层228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与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33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75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25185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