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武陵县人,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6-8栋负一层22B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0121MA6DR8DB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00000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应对被执行人***名下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