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06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1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85588。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8DB1D 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6-8栋负1层2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黔012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1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也明白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从其自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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