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1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85588。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R8DB1D
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6-8栋负1层2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黔012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1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也明白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从其自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