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63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235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MA6DR8DB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7871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26938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女,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第三人:**,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诉被告***、贵州黔龙大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