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21
文书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2号
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路九尾冲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8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彭金铭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二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1幢-4幢3-1508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8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彭金铭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二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1幢-4幢3-1508房屋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亮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2号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8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彭金铭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二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1幢-4幢3-1508房屋作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彭金铭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二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1幢-4幢3-1508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日至2018年10月日;查封期间请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天柱
电话号码:0551-65352649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6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送达地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查封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3292号房屋]

收件人签名和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备考

填发人:*天柱送达人: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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