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定远西路国轩新苑小区3栋210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19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合肥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87480元、诉讼费278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4元,合计91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4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91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4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