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8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住所地皖合肥市金寨路162号。
业主:**,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格林馨园2幢1508室。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47元、诉讼费3790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2553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553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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