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住所地皖合肥市金寨路162号。
业主:**,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格林馨园2幢1508室。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47元、诉讼费3790元、执行费1700元,合计12553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553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