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定远西路国轩新苑小区3栋210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119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合肥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