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2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5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6398794-2.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495986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货款本金人民币52500元,利息7350元(以52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诉讼费2655元,执行费687.5元,总计63192.5元及逾期利息(以5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3192.5元及逾期利息(以525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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