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24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仲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929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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