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住所地皖合肥市金寨路。
业主:**,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执2601号之一冻结财产的裁定,现因案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