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7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1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39127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88993元、诉讼费6436元、执行费4234元,合计299663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88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9663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88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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