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3614号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创通智能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创通智能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创通智能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创通智能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 玮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汉侠
书 记 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