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1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39127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