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2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孟勇,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孟勇、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勇、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0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孟勇、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01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的坐落于合肥市颐和*******商业AB幢106-206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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