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润科贸有限公司、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4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3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风和园30A楼604楼,组织机构代码:728496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23号香港商业步行街西段B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安徽和润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诉讼费38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58元,合计105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质保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05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质保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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