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23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2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540868。 负责人:贾轶昊,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 被执行人: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9907815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9]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2020)陕0112行审18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支付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元。案件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予以查询,已将被执行人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安银行明光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合计844.4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等强制措施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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