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4执4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512602被执行人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600000元予以提取,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余款做了还款计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与互联网金融无财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24执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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