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9583号
原告: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打印:**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