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某,西安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6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民初100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西安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欲将**某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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