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民初100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西安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欲将**某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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