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执复13号
申请复议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留刚,男,汉族,1958年7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该××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执行人王留刚与被执行人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沈 通
审 判 员 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