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龙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堃,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平,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与上诉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申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南京大申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上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本院将在本案终审处理结果中一并处理。
审判长 卞国栋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周宏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