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61号
银川市兴庆区坤君钢管租赁部:
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坤君钢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账号:×××)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4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在本院立案后,在保全实施过程中,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坤君钢管租赁部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故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