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9964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7793205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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