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7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9964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7793205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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