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4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鲁14民终2043号判决书,执行标的52770.00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鲁14民终2043号判决书,执行标的52770.00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本院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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