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2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雅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欣雅特公司主张精工劳务公司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并返还未退租赁物,其在一审中提供了财产租赁合同、租费结算明细、维修明细表、租赁器材送料单、租赁器材退料单等材料,针对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包括已退还租赁物、未退还租赁物、租赁费数额等一审未予查清。鉴于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0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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