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64号17-27号院1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雅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欣雅特公司主张精工劳务公司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并返还未退租赁物,其在一审中提供了财产租赁合同、租费结算明细、维修明细表、租赁器材送料单、租赁器材退料单等材料,针对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包括已退还租赁物、未退还租赁物、租赁费数额等一审未予查清。鉴于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0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欣雅特科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